常見問題

僱主即時解僱外傭,須如何支付補償給外傭?

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

  • 解僱代通知金(一個月薪金);
  •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如適用);以及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不能。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中文)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

  •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丶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外傭。

有關外籍家傭的常見問題,您可参考以下勞工處以下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PointToNotesForEmployersOnEmployment(FDH).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ontent.htm

僱主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

假若我的家傭同意,我可否以額外補薪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他/她?

不可以。

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外傭。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

傭工的工作出錯,很多時候由於僱傭雙方出現溝通問題,僱主可嘗試親身重覆示範並多作解釋,傭工最好亦能配合做些筆記,以便提醒自己。

傭工如有清晰的工作指引,做事也自然更加得心應手。所以,僱主應為傭工訂明「工作指引」,僱主可按個人習慣及需要,替傭工编制工作的時間表,列出傭工每天的工作項目丶要求,并在傭工到任時講解一次,讓傭工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有助減少工作出錯的機會。

主應給予傭工「適應期」,由於傭工來自不同地方,有著不同的生活習習慣及文化背景,如果要傭工立即適應僱主的新環境,絕非容易之事。所以,僱主亦應予以體諒、並給予傭工大約3個月的適應期,讓傭工有足夠時間學習、了解僱主的需要,逐步達至僱主的要求。

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酬給外傭外,並須向外傭支付以下款項

  • 解僱代通知金(一個月薪金);
  •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如適用);以及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不能。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中文)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
  •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丶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放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罚款為五萬元。

不可以。

所有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唯一合法之正式僱傭合約,就只有「標準僱傭合約」(即ID407)。
僱主及傭工私下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並不合法、亦不可予以執行。

根據香港法例·僱主並無權強制傭工交出護照並代其保存;除非傭工同意或委託僱主保管則屬例外。

僱主一般認為收起傭工的護照可提高傭工的服從性丶或防止傭工向外借貸等問題,但事實上,傭工可向警署報失護照,然後再向所屬駐港領事館申請新護照。僱主應與傭工加強溝通,僱傭雙方增加了解丶提升信任程度,才是更有效避免問题發生的方法。

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並不設任何所謂的試用期。

如僱主或傭工終止合約(即使傭工工作不足3個月),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必須給予對方至少1個月通知期丶或以1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

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外傭。

可以。

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給對方終止合約。

僱主可自行決定。

若僱主同意借錢予外傭,可在外傭書面同意下扣除其工資作為部分的貸款償還·但所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可超過就該工資期須付給外傭的工資的一半。

  • 外傭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放連續4天;
  • 及外傭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連續受僱滿40個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外傭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外傭。

可以。

如因疏忽引致僱主的財物受到損壞或遣失,僱主可按值扣除外傭的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HK$300為上限;此外,扣除總額亦不得超過其該月工資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