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僱主經濟證明副本。
2、入息證明副本:
最新之稅單或三個月糧單或三個月銀行定期存款單。
3、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
近期(三個月內)
-差餉單或
-水費單或
-電費單或
-煤氣費單或
-固網電話費單(入境處一般不接受銀行月結單及手提電話費單)
4、如僱主於政府公共屋苑居住,則需到有關屋苑之房屋署辦事處申請外傭暂住證,申請一般需時五至七天。
5、如出示之證明文件並不是申請人本人,則必須提供其他關係證明文件以確實彼此關係,例如:租約、結婚證書或出世紙副本等。
6、如外傭沒有自己房間(可與同性家人或小孩同房),僱主必須提供睡眠區及住家之平面圖和照片(必須連門牌),還需要寫信解釋家中所有人之睡眠安排。一般情况下若僱主提供外傭之住宿地址為合約地址以外之地方,入境處一般都不會批准。
7、客戶亦需提供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如客戶現時已有聘請外傭,亦需提供現時外傭之姓名、身份證號碼及終止合約日期或簽證到期日。